第二日,通州州府内局面大变。
司理参军赵明、司法参军方正己、司户参军钱有余、司士参军吴良工四人,因涉嫌勾结盐霸、贪赃枉法,被拘押于司理院中候审。
判官陈方、推官陆仲元也被收押在州府之内,由静海军将士昼夜看守。
至于叶孔目、都押司等一干吏员,更是直接下了监牢。
唯有知州杜霆,欧羡虽然手里有他贪墨的证据,却只能将其软禁在府上。
看本书,??
而且还不能直接说『软禁』,找了个『知州身体不适,需居家静养』的由头,将他关在家里。
倒不是欧羡心慈手软,而是大宋那操蛋的鞫谳分司制度。
什么是鞫谳分司?
鞫(ju),意为审理犯罪事实,指审讯环节。
谳(y&224;n),意为检法议刑,指判决环节。
这一制度的核心,是将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分离,由不同的官员分别执掌。
其目的也显而易见,就是通过分权来制衡官员,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,从而保障司法公正。
正如宋人所言:「狱司推鞫,法司检断,各有司存,所以防奸。」
从设计初衷看,这套制度似乎是有利于百姓申冤、维护司法公平。
然而理想,现实骨感。
由于过分追求分权制衡,导致制度设计过于周密繁琐。
一个案件从受理、审讯、录问,到检法、拟判、审核、判决,要经过多道程序,层层设防,环环相扣。
这种「层层设防」的直接后果,就是案件积压严重,审判效率极其低下,狱讼拖延成为常态。
比如南宋淳熙年间,有一桩普通的杀夫案,也不是什么疑难案件,却因为严格的审、判分离以及被告反复翻供,前后审理竟长达九年。
正因如此,欧羡虽然身为签判,手握监察之权,却不能缉拿知州。
知州是一州之长,也是谳司的最终签署者,签判无权越过法定程序直接将其逮捕。
至于判官、推官,属于州级幕职官,是知州的属官。
签判对他们也只有监察权,只能「刺举以闻」。
而此次欧羡能够先将判官陈方、推官陆仲元等人拘押候审,是因为证据确凿、罪状昭彰,而且拘押的本质属于停职审查的范畴,与正式的缉拿有所不同。
按照大宋的套路,欧羡能做的,只有将手中所有证据,连同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