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四十六章 那个(2 / 3)

白处,重新写下标题。这一次,他用的是医务室这支稍微顺滑些的铅笔,字迹工整了许多。

引言部分很快写完。案例部分,前两个也顺下来了。

轮到第三个案例。

他深吸一口气,笔尖悬在纸面上。

这一次,他没犹豫。

他开始写一个“虚构”的案例:某青年甲,警校毕业生,在毕业前夕被“上级部门”秘密招募,执行一项针对贩毒团伙的“控制下交付”任务。

任务过程中,青年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携带了装有毒品的物品前往指定地点,随后被捕。

审讯中,青年甲申辩自己是卧底,但负责联络的“上级”神秘消失,档案中无此任务记录。最终,法院以“运输毒品罪”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。

写到这里,林燃停了笔。

手指有些抖。

不是害怕,是某种更深的东西——仿佛把那段血肉模糊的记忆,从身体里活生生剜出来,摊开在纸上。

他闭上眼,缓了几秒。

再睁开时,眼神已经冷了。

他继续写分析部分。笔尖在纸面上划出沙沙的声响,在寂静的监舍里,像春蚕啃食桑叶。

他论述“特情引诱”与“犯意引诱”的界限——当侦查机关的行为已经不是在“发现犯罪”,而是在“制造犯罪”时,由此取得的证据,其合法性该如何认定?

他讨论“主观明知”的推定规则——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“明知”是毒品的情况下,仅凭其“应当知道”就定罪,是否违反了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?

他甚至还引了几句国外判例,都是前世啃书时记下来的,现在模糊处理了出处,但观点是锋利的。

写到建议部分时,天已经黑透了。

监舍里没开灯,只有窗外远处高墙上的探照灯光偶尔扫过,在纸上投下短暂的光斑。林燃就着那点转瞬即逝的光,一个字一个字地写。

他提出“主观恶性分级评估”——把运输毒品的行为,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分成几个等级:明知且积极追求、明知但被动参与、应当知道但存在合理怀疑空间、确实不知情但存在重大过失。

他又提“证据链完整性审查”——在涉及特情手段的案件中,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提供完整的、可验证的证据链,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,而不能仅凭“常理推定”。

最后,在结语部分,他引用了贝卡利亚那句话:“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,而是防止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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