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成。
其三,《商律》明令禁止「违禁取利」,此禁令约束之对象,系所有大明商民及其产业,所禁者为「发放高利贷」此一行为本身。只要行为主体为大明治下之商号,无论其放贷对象是谁,皆在禁令规制范围内。
基于以上三点,法理明晰。
李一元批覆:此等向草原部落发放年息高达三成乃至更高之行为,确系违禁取利,触犯《大明律》相关条款。
李一元作为《大明律》的修订者,他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。
三法司再无异议声,接受山西商人上诉的刑部下达了最终判词:
涉案二十三家山西商号,其高利放贷行为均属违法。所签订之借贷契约中,超出朝廷法定利率之部分,自始无效。
刑部对二十三家商号下达限令:
一、对各商号处以罚金,数额依其违法获利情节轻重核定。
二、勒令各商号限期清退已向草原牧民收取之全部超额利息。
三、牧民已偿还之本金部分予以确认,但可凭新证就偿还能力重新协商,尚未偿还之本息,须按朝廷法定利率重新核定,违法部分自契约中剔除。
四、案件中涉及暴力催收、人口贩卖的部分,按《大明律》相关刑责处理。
此外,这些商号涉及的走私罪,按走私罪条例办理,放贷和走私不并案处理。
此判词经三法司会议核议通过,形成正式法司决议,发还山西,由钦差狄许监督执行。
决议强调,今后凡大明商民与藩属各部交易,均需严守国法,边镇官府须加强稽查,以杜后患。
很快,京师各大报纸,都刊登了案件的处理结果。
这起案子迅速引起了京师的热议。
这二十三家商号中,有十五家只涉及民用物资走私,最终朝廷并非严罚,只对首犯进行了处理,处理结果也是流放和罚没。
另外七家涉及军火和违禁物资走私的,朝廷就没那么温情了,涉案家族上层被一网打尽,皆按照《大明律》重罪处理。
走私案件的判决,百姓看了都拍手叫好。
民用物资走私是逃税,这帮商人不讲「商德」,九边贸易如此暴利,他们还要逃税,如此为富不仁,这些商号在京师的分号都被百姓抵制。
而那些涉及军火走私的,百姓更认为他们死有余辜,走私军火就是资敌,这些商号被抄家灭族,百姓只有叫好。
但是高利贷部分,朝廷则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