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层次上,重新梳理了大明的底层结构。
虽然这些改革一时半刻看不出什么,但是却算是夯实了大明的地基。
当然,李一元也不是全能的。
在新法中,对于内阁的地位还是不明确的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大明传统的惯性还在,千百年对相权的制约也一直在发挥作用,公然明确内阁的宰相机关地位,这会遭到巨大的反对。
所以在这部新律中,虽然明确了内阁对于六部九卿衙门的领导权,但是也没有将之提升到相权的高度。
同样含糊的,还有苏泽这个中书门下五房。
不过苏泽对此倒是无所谓。
其实如今的中书门下五房,权力上有些畸形了。
因此在自己的存在下,中书门下五房的权力有些过大。
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,这不是一两条法律能够改变的。
上部为刑事法律。
谋杀、盗窃、贪腐、叛乱等重罪在此明确界定。
量刑标准也做了细化,减少了「酌情处理」的模糊空间。
尤其是引入了「罪刑法定」原则,禁止比附援引,杜绝了官员任意解释的可能。
下部为民商法律。
田宅买卖、契约纠纷、继承分割、商事纠纷等民事条款归于此。其中还增设了专利、商标、船舶登记等新兴事务的条文,明显是为适应开海后的贸易环境。
苏泽注意到,李一元还引入了「法不溯及既往」的条款。
新律实施前的行为,按旧律处置;实施后的行为,才适用新律。这避免了法律变动引起的混乱。
此外,新律明确区分了「公诉」与「自诉」。
命案、贪腐等由官府主动追查;
田产、债务等纠纷则需事主自行告诉。
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,也给了民间解决纠纷的通道。
然后是公诉检察官制度,和地方警察制度,这些都被写入到了新律之中。
苏泽合上纲要,看向内阁方向。
这样的律法结构,已接近近代法典体系。
李一元不仅完成了修订,更完成了一次法律编纂的革命。
如今的大明律,有宪法、刑法、民商法的部分,这放在一个近代国家,都是非常先进的法律体系了。
更不要说,李一元和大理寺卿戴才推动的警检法改革,更是近代国家司法体系的通用底层框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