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律”是汉律中最稳定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,又以萧何制定的《九章律》为核心,取自於秦律,並且適当进行了增刪。
《九章律》一共分为九篇,分別是《盗律》《贼律》《囚律》《捕律》《杂律》《具律》《户律》《律》《兴律》。
以上的九篇律各自对大汉司法领域中的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,体系明確,覆盖了大汉官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司法问题。
“令”则是皇帝向天下发布的各种正式詔令,虽不如《九章律》成体系,但它在平时的刑狱审判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。
成文下发的詔令体现了皇帝的绝对意志,可以取消、更改和代替“律”的作用,是汉律中地位最高的存在。
“科”则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条文,属於是执行层面的具体明细规定,在基层司法审理中最常见。
“比”又称为“比事决”,是从秦的“廷行事”发展而来的,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標准,非常实用。
汉律本来就是皇帝统治统治天下臣民的工具,而最主要的统治对象是普通黔首,所以汉律多数是用来限制普通黔首的。
因此,在《九章律》中,专门用来针对百官公卿的律条少之又少。所以对百官公卿的限制和规范,主要由后三者实现。
但令、科、比的內容都非常零散庞杂,並非人人都可熟知。因此,张汤这些熟悉“律令科比”的法官便有了存在价值。
“诺!”张汤连忙应答下来,然后才回答道:“大汉律令之中,未对官员留宿娼院一事有明文规定,故无律可循—”
“但陛下数日之前曾下詔令,申令百官修德,且大汉为官之人,亦要修德,可將修德看作官员职责,以此来推测—"
“六百石郎中忧游留宿娼院,属失职不胜任,《杂律》有明文,若官员失职不胜任,
当罢去其官职,以此警示官员!”
张汤说到这里也就停了下来,越发阴暗的殿中传来了阵阵议论,田亦坐得直了些:
若只罢官的话,此事並不算严重。
刘彻阴晴不定地盯著张汤看,轻飘飘地罢掉田恬六百石的官职,这可不是他想看到的结果,这张汤难道如此愚蠢木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