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的死刑制度,说起来复杂,其实也简单。 分两种:一种是“决不待时”,一种是“秋后处决”。 “决不待时”就是立即执行,不挑日子。 这种一般适用于谋反、大逆、强盗之类的重罪。 抓住,审完,上报,核准,哢嚓。 快的话一个月都不用。
另一种是“秋后处决”,拖到秋天再杀。 这倒不是官府仁慈,是因为古人讲究顺天应时:春夏万物生长,不宜杀戮; 秋冬萧杀,才适合动刀。 所以一般的死刑犯,判了也得等,等到秋天,霜降之后,冬至之前,三法司会审,皇帝勾决,然后才能杀。
但不管哪一种,都有个绕不开的环节一一复核。
县一级判了死刑,不能自己杀。 得上报府里,府里审完了上报省里(布政司、按察司),省里审完了送到京城。 京城有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,合称“三法司”。 刑部主审,大理寺复核,都察院监督。 三法司都过了,还得奏请皇帝。 皇帝点头了,才能杀。 这一套流程走下来,少则三五个月,多则一年半载。 要是赶上皇帝心情不好,压着不批,犯人就在牢里等着,等一年,等两年,等到死。
方敬判的这两个案子,按说也得走这套流程。
但历阳县有个得天独厚的条件一一离金陵近。 别的县报个死刑,路上要走十天半个月,历阳县的公文第二天就到了应天府。
应天府尹向宝接到方敬的公文时,正在衙里喝茶。 他打开一看,愣住了。
伋福,强占民田,判斩。 倪乡,骗人田产,判斩。 向宝隐约知道倪家在历阳的势力。 他拿着公文看了半天,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按《大明律》,强占民田判不了斩。 但方敬用的是《大诰》,按《大诰》判,确实是斩。
向宝犹豫了。
他想来想去,在公文上批了几个字:“已知所拟,呈刑部核。 “
我知道了方敬的判决,上报刑部。
再翻译下,原则上同意,还需领导批示!
讲究吧?
古今都一样!
公文送到刑部。
刑部也在公文上批了几个字:“已知所拟,呈大理寺核。 “
大理寺的官员看了,还是犹豫。 刑部和大理寺的关系,说起来微妙。 刑部主审,大理寺复核。 大理寺要是觉得刑部判得不对,可以驳回重审。
但这个案子,刑部都没判,是方敬判的,刑部只是“知道”。 大理寺的官员想了半天,也想不出什